陈某因为疫情按公司要求居家办公
公司恢复正常办公后
陈某却没收到上班通知
而是在不久后
收到了自动离职处理通知!
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11月,陈某入职南宁一家贸易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工作,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延迟上班,后要求员工居家办公。
这种线上办公持续到2020年7月左右。公司恢复正常办公经营后,没有通知陈某上班,也没有支付月薪或生活补助,只缴纳了社保。
2020年8月,公司人事部门联系陈某,告知公司已对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要求她办理自动离职手续。陈某向老板求证,未获答复。随后,公司停缴了陈某的社保,并将她移出钉钉工作群。
陈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该公司不服,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公司认为陈某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视为自动离职等的内容,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证据显示,陈某在收到自动离职处理、不用上班的通知后,自2020年7月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应视为双方在此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也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认定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用人单位对此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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