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孤儿,未婚,未生育子女。其名下有若干存款及一处房产。因项目投资,张先生曾向岳先生借钱。尚未偿还,张先生就突发疾病去世。张先生死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岳先生通过多番打听才了解到,张先生家中已经没有其他人,银行存款和房产都没人处理。其想通过继承人来实现债权的想法未能实现,一时陷入窘境。
我们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死者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正如本案中,张先生没有继承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岳先生可联系张先生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来主张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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