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柳城县海润阳光小区业主的投诉举报,称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存在多收取业主电费的情况,要求物业退还多收的电费。随即,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立案展开调查。在调查中,该物业负责人以没时间、在外出差等理由拒不配合调查,但执法人员还是通过数月的走访取证,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下达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电费都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广西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几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2019年1月至4月,润某物业柳城分公司收取了柳城县大埔镇某演艺吧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9792.8元。2019年1月至5月,润某分公司收取了柳城县某量贩式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20128.6元。两项合计为29921.4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处以警告和近1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不服处罚,经复议后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调查取得了证据,并对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和多收电费数额4倍罚款即119685.6元。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认为处罚过重,经复议后再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所作出的4倍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所以对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初,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双方答辩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润林物业柳城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历经三年,“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终于落下帷幕。下一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促使国家相关减费政策落到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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