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苏常州金坛某小区内道路行驶时,与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里吴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王某经医院抢救后于次日在家中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该车位系物业公司为满足该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所增加施划的,由吴某使用,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元管理服务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法院现场勘验,该车位与道路垂直,少量占用道路,涉案小型轿车无法完全停入该车位,小部分在车位外。后王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物业公司、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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