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租的住建局车位 物业凭啥让挪地?住户感觉不合理
最近这段时间,租住了河北省沧州市信友城市之光小区公租房的吕先生,有点郁闷,自从他把汽车停在地下停车位之后,就不敢开车出门了,据他自己说,他只要开出去,就进不来了。
沧州市信友城市之光公租房住户吕琳琳,在2019年11月份,从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租赁了信友城市之光小区一套公租房,同时还在他们楼下的地下车库里,租赁了一个标号为43号的停车位,租赁协议每年一签。可是这个停车位在使用了一年后,吕琳琳接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让他更换停车位。
吕琳琳认为,车位是他跟住建局租赁的,跟物业没有关系,而且车位租赁费是交给住建局的,所以他就拒绝了更换车位。小区物业看到他不愿意更换车位,于是就展开了一系列针对的制裁措施。
锁车,不让车出入小区,没有办法的吕琳琳,只能不开车,把车放在车库占车位。既然吕琳琳的停车位是从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中心租赁的,并且缴纳了租赁费,那么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什么又要让他更换车位呢?
沧州市信友城市之光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解释是,43号车位,产权是他们地产公司的,还没有卖出去,现在因为住建局的失误,把物业的车位租给吕琳琳了。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吕琳琳并不认可。
那么吕琳琳租赁的这个43号停车位到底属于谁的资产呢?记者随后找到了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中心了解情况。

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信友城市之光小区共有139套公租房,为了方便租户使用停车位,2019年11月份,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沧州信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移交协议书,将小区里的70个停车位,移交给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也就是现在的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中心所有,不过经过查找,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发现,当初移交停车位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具体约定这70个停车位的相关编号。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由于当初小区开发商并没有明确43号停车位是否移交给了沧州市政府所有,所以现在物业公司是没有依据,强迫吕琳琳更换停车位的。对于目前的这个矛盾,他们将在近期想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吕先生觉得很委屈,可是物业觉得我挺有理,看似挺简单的事,其实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首先说这合同到底成不成立?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双方签了租房合同,结果租户交了房租后说我要的是东屋,房东说东屋不行,西屋我已经给你收拾好了,结果法院判决,最重要的标的物都没谈好,所以合同不成立。那是不是物业可以说合同不成立,你把车位还我呢?还不能简单这么说,因为我们国家是鼓励交易,轻易不会说一个合同不生效,或者无效的,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好究竟卖的是哪几个车位,但是,并不是当时就谈不拢,虽然合同里没写清,但是实际上,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中心说我买的是这几个,然后租给住户了,物业方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都没有提出异议,就表明对此行为的认可,那么这个合同实际就成立且生效了。退一万步说,就算主张我弄错车位了,当初谁跟你签的合同你找谁,可不关吕先生的事,这叫合同相对性,否则还签合同干什么。所以说,物业现在的做法于法于理都不给力。不过需要吸取教训的还有公租房运营服务中心,这事办的太草率了,如果是您自己买车位,肯定上心,那么替大家办好事,就更要扎实,否则就可能横生枝节,希望双方吸取教训,好好谈,既然是好事,应该有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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