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生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尤其是对于经历试管婴儿的家庭而言
女性一方需要承担身体上的痛苦
以及很大的精神压力
44岁的周女士2019年再婚后,与丈夫迫切地想要一个孩子,出于年龄和身体状况考虑,周女士选择试管婴儿方式怀孕,经过多次努力,在2020年8月胚胎移植成功。同年9月3日,周女士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轻微受伤。
十天后,医院诊断周女士腹中的胎儿不幸自然流产。失去孩子的周女士十分心痛,将轿车驾驶员王某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7万多元。
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全责,周女士无责任。王某和保险公司都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周女士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但对做试管婴儿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认可。
司机王某认为,事故造成的碰撞十分轻微,无法达到如此严重的后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根据周女士的申请,邀请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就交通事故与流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两家机构也无法给出直接的结论。
法官又再次走访给周女士进行治疗的医生。医生介绍,周女士作为高龄孕妇,流产率本就比较高,试管婴儿的成功率有限。事故发生后,周女士精神状态很紧张,对胚胎的状况一直很忧虑。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女士流产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但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试管婴儿医疗费属于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此外,对于周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祝怡副院长介绍,侵权人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认定事故碰撞直接导致试管婴儿流产,但这一次意外给周女士的生育和家庭生活带来影响,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赔偿。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原本适用的是当时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施行后,这部分规定没有变化。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总计4.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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