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的张女士最近向福建新闻广播“新闻三剑客”投诉,她通过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了泰禾红树湾院子的一套房子。可是原本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返还的佣金,到手时却被打了8折。
张女士表示,她这套房子是2020年1月签订合同,按照当时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的说法,通过他们买房虽然无法得到总价上的优惠,但是他们可以把房地产公司给中介的佣金返还给业主。双方约定,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收清全额佣金后七个工作日返购买方佣金3万元,不过要扣除6%的税点,这一点张女士是同意的。双方于1月5日签订了纸质协议。
【双方签订的协议】
张女士成功购房后,一直等到了2021年10月份,她收到了当初中介承诺返还的佣金,但扣掉自己知情的6个点的税点后,拿到手只有22000多元,比约定的金额少了7000多元。
【楼盘效果图】
此时,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的业务已经转移给了漳州众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张女士咨询众家房产公司的业务员,得到的说法是,开发商把佣金全额3万元支付给了平台方——厦门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厦门房米”转钱给“众家房产”时打了8折,所以“众家房产”给张女士的钱也打了8折。
张女士说,当初签合同前,并没有人告诉她中间还有一个平台方,并且原来的中介业务员也说的是从开发商拿佣金后返还给业主,并未提到中介是从平台方拿的佣金。另外,张女士自己也向开发商核实到,开发商确实将佣金全款支付给了平台方。张女士疑惑,既然开发商全额支付了佣金,自己就应该依照合约拿足3万元。
11月2日上午,“新闻三剑客”联系上了漳州众家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周经理。据他介绍,“金三角房产”和“众家房产”是两家公司,但金三角已被收购,可以理解为金三角的业务目前由众家接管。“新闻三剑客”查询发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目前均有效,但法人代表为同一人。
【两家公司公示内容】
关于佣金问题,周经理解释说,众家房产确实是从平台方——厦门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拿的佣金,但是这家公司从去年4、5月左右经营就似乎出现了问题,今年10月份,众家方面突然接到房米的通知可以对账了,但是所有的佣金必须要打8折。“平台方也没有向中介解释打8折的原因,但要完成交易,就只能接受。”周经理时候,他得到这个消息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客户张女士,得到了张女士的同意后他们才从平台拿到了佣金,并且还向张女士出示了对账单,证明中介方未克扣。周经理还提到,他向张女士告知时有电话录音为证,可以证明张女士对于佣金打8折一事是知情的,并且同意对账。不过,“新闻三剑客”提出,想听录音进一步核实验证,周经理并未同意。
周经理承认,在张女士买房时,他们并没有向她说明还有平台方的存在,对此周经理认为,这属于商业内容,没必要向客户公开。最终周经理表示,目前中介能做的就是退还张女士6个点的税点,大约1000多元。
张女士表示,当初她的确接到过中介公司的电话,但是中介说的是,开发商泰禾方面要给佣金打8折,中介隐瞒了“开发商全额支付佣金给平台方,佣金打折是平台方的行为”。张女士事后找中介理论时,才得知自己的佣金被平台方克扣,所以张女士认为,不管中介跟平台方之间如何计算,都跟她没关系,既然开发商全额支付了佣金,那么依照协议中介就应该全额支付给她。
关于此事,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唐建景律师分析认为,要分两种情况看:第一,如果中介能证明“告知张女士是平台方有打折,并得到张女士同意”。那么,这属于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协议内容,因此,张女士无权要求依照中介原来承诺支付剩余款项。第二,如果张女士能证明当时中介隐瞒了真实情况,那么,她可能受到了欺诈,依然有权按照原协议内容,要求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律师提醒,除了我们熟悉的录音、书面协议等可以成为证据之外,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微信对话记录等是电子数据的一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效合同形式,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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