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租餐车却被合同条款吓退 交了1000定金要不回
本想租个餐车凭着自己的手艺和辛勤劳动赚点钱,不曾想却白白搭进去了1000元,吉林辽源的张先生为了这事最近可“愁坏了”。2021年11月15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二三里吉林省帮办热线13080025631)接到辽源市的张先生求助,称他在租赁路边餐车时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希望二三里能帮帮忙。张先生介绍,今年10月份他在路过辽源市中心医院时,看见门口有个“城市餐车”在招租,心动的他就联系了上面的招租电话。经过一番沟通,张先生决定租下这个位置的餐车,并于10月31日向对方微信转账了1000元还附上“市医院餐车定金”的转账说明。随后几天,张先生和对方一直在沟通着餐车经营的前期准备事宜,可当11月12日对方出示了合同后,张先生愤怒地说:“你们老板是不是外国人啊,这是不平等条约啊!”
张先生:“当时打算租这个餐车就是因为它在繁华地段,约定的一个月3000元租金,还交10000块钱押金,我怕好地方抢手,当时也欠考虑,就把定金交了。结果他拿出来协议的时候,我看完就觉得这是霸王条款,里面不合理的事可多了。总共价值一万多块钱的小车损坏的话让我赔付5万、如果甲方违约只赔给乙方5000元和剩余租金,保证金都没提。”11月14日,张先生联系餐车租赁方,表示不再租赁并要求退还1000元定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我的诉求就是退定金,哪怕退一半也行。”
15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联系了“城市餐车”的辽源相关负责人窦先生。窦先生表示:“他就是不想租了所以找的各种借口,他交完钱我把我们的联系方式都撤下来了就等着他,我们正常费用一个月是3000块钱,平均一天就100元,他耽误了我半个月,我就收了他1000块钱,这咋退?”当问及张先生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时,窦先生表示:“我们是一家公司,我们面对所有人的合同都是一样的,不是针对他,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还是让他上法院起诉吧,法院怎么判我们都认同。”
针对张先生的遭遇,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咨询了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的沈继宇律师。沈继宇律师:“张先生给对方转款时已明确标注“市医院餐车定金”,双方定金合同已经成立。民法典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事并非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张先生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在此我们也提示广大市民区分好“定金”与“订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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