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施暴者对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月26日下午,家住双江口的杨某接到儿子电话,儿子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一笔钱。杨某便要妻子给儿子打钱过去,妻子拒绝了。顿时,杨某来了脾气,与妻子争辩起来,吵架愈演愈烈,杨某气不打一处来便扬手打了妻子头部3拳,并踢了其腿部一脚。随后,妻子报警救助。

来到派出所后,民警对杨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杨某再三保证不再犯并取得妻子原谅,民警警告若发现他再次施暴,必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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