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陈墩村村民反映,村里有三十多名女性因为村里的一条“村规”,享受不到征迁面积补偿。
村民有14平方面积补偿
“外嫁女”不能享受?
村民们告诉记者,嫁到陈敦村外的就属于“外嫁女”,而她们与村委会的纠纷要从2022年陈大片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说起。按照征迁政策,每一位陈墩村村民可以拿到14平方的房屋面积补偿,但“外嫁女”除外。
村民的说法,记者从三明市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得到了证实。
31名女性
曾就“外嫁女”的村民权益打赢过官司
“外嫁女”与其亲属则认为,虽然她们结了婚,但户口始终没有迁出,也应该算陈墩村的村民。
此前,部分“外嫁女”就因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一事起诉了陈墩村村委会。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了31名女性村民的诉求,并分别判决她们胜诉。
陈墩村“外嫁女”
法院认可了我们这些“外嫁女”是享受陈敦村村民权益的,那所有陈敦村村民的福利待遇我们是应该要享受的。
村民们认为,相较于此前的民事判决条件,他们的生活状况变化不大,所以,这次的补偿也应按照村民待遇享受。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方面表示,还是要以村委会给的名单为准。
村委会:村民代表表决
“外嫁女”不享受补偿面积
记者从陈墩村委会了解到,按照乡规民约,本村女子嫁到外村就是随丈夫享受那边的待遇;但这31名女性的情况各不相同,有些人的婚姻短暂,离婚后就回到了村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清楚,这些“外嫁女”实际上未在其他村享受待遇,但在他们看来,此前判决的征地补偿款与此次面积补偿是两码事。
村里还专门针对这些“外嫁女”是否能享受这次补偿,开了村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提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学专家认为,三元区人民法院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民事判决书》上认定的“外嫁女”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时间与14平方待遇发放的时间一致,可以以此作为她们享有待遇的依据。
法律规定:
应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的镇长张晓辉认为,“外嫁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权益,而作为属地政府,他认为还是应该尊重村民自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但镇政府认为,村民的事应该由内部自行解决。
村民肖先生告诉记者,他之所以这么激动,不仅仅是因为这14平方的问题,还因为包括她女儿在内的结婚女性不享受村民待遇,成了大家习以为常且理所当然的事情。
对于镇政府提出的诉讼渠道,村民并不认可。
基层盼望更加具体实施细则
各方聚焦《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记者还了解到,在守护“外嫁女”权益工作中,陈大镇遇到的问题是不知道具体该如何做。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27日,我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中除了再次明确农村妇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外,还明确了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法律完善的同时,法学专家认为,想要真正解决农村“外嫁女”争取权益的困境,还需要各方思想突破传统观念,真正认识“男女平等”,认可“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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