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众号就是说
它内部有很多的
新闻链接
链接里边包含有
相关的定位信息
2020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成龙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赵永宏和黄海刚两个人是大学同学,都是30多岁。他们说当初制作定位功能的公众号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别人找回失踪的家人,于是合伙开通“位置神探”公众号,两人平分收益。用户使用定位功能前3次免费,之后根据不同的标准设有不同的付费价格。
2020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成龙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成龙预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刘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刘成龙限制减刑。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两名被告人当初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制作一个公众号而触犯了法律。请您为我们普及一下,到底什么样的情形算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A1: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一般像我们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都属于一般个人信息。
本案当中主要是敏感个人信息,比如银行账号、密码、位置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就是我们的声纹、指纹、掌纹、眼虹膜特征、面部特征等,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要单独授权,除非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外,其他的不能随便地搜集,更不能买卖、披露。
Q2: 很多时候我们感觉位置是隐私,但又不得不授权位置信息,比如遇到买外卖或者找不到路等情况。公众号在最初设计的时候,是不是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或者规范呢?
A2: 按照工信部、网信办,还有我们个人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里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就是说要收集哪些信息,如果没有必要就不要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明确对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合规要求,网信办也在对企业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我个人感觉,我们未来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制要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真正的保护;第二类就是涉及到非法的利用,也叫滥用,是我们未来的立法应该规制和打击的重点,在法律上增强可操作性。
Q3: 现在很多公众号,不管是不是有使用的必要性,都会要求我们授权位置信息、相机、录音功能,甚至是通讯录,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太注意,就直接点了同意。作为公众号所在的平台,它是不是应该监管?有没有办法去监管呢? A3: 现在App都是接入各种平台的应用接口,各种平台和App之间往往还有利益分享、流量分享,甚至一些像本案当中涉及到微信公众号搜集信息牟利的,平台可能还有分成。按照法律规定,平台是有监管义务的,如果违反了义务,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快捷和便利,但是不经意间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尤其是收集了个人信息用于不适当或者是不合法的途径,就可能会产生像本案这样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行业规范和社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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