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女子与丈夫感情并无问题,但却平白无故收到一份"离婚纠纷"传票。为弄清原因,她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这究竟是什么情况?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与被告李女士离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张某与李女士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材料。张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其与李女士是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女士负气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来。
为了澄清事实,李女士按时参加了庭审,到庭后发现并不认识原告张某。对此,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且自己与王某结婚后于同年7月生育一女的事实。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曾于2010年11月将居民身份证遗失,并于2010年11月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庭审中,张某与李女士均确认相互不认识。而2013年10月与张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李女士"并非本案被告李女士,属于他人冒用本案被告李女士身份与原告张某进行的结婚登记。
本案中,张某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因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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