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她当闺蜜
“真是从来没有这么无语过!”
一女子和闺蜜开开心心去聚会,途中闺蜜想借其手机一用,女子爽快借出。可闺蜜上了一趟厕所回来,却火急火燎地说手机被抢了!还拉着该女子赶紧报警。可经过警察的调查,“抢劫犯”竟是要报警的闺蜜!女子了解实情后只觉得五雷轰顶,原来她的好闺蜜打着上厕所的旗号,偷偷把手机卖了6200元。该闺蜜谎称手机被抢,实为私自变卖手机。这一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该闺蜜明确表示认罪悔罪,且在一审前将钱款全部退还,或得到女子的谅解,也可以视情节免予刑事处罚。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男子乘坐电梯时,遇到邻居推着“小电驴”进了电梯,可是电梯旁明明白白写着“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几个大字。因为电动车进电梯不仅挤占公共空间,还可能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于是男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邻居将电动车停在规定位置。可邻居却不听劝,推着车直接往电梯里冲。男子生气之下就把他的行为拍下来,发到业主群里让大家评理。没想到,邻居说男子发的视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男子告到法院,还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这难道不是邻居有错在先吗?男子揭发他的违规行为,难道还错了吗?侵害名誉权通常是指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行为。该男子拍摄视频实时记录邻居的违规行为,并发布到业主群,没有制造虚假事实,也未对其进行侮辱和诽谤,所以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别人都是段子,我同事居然来真的!”
很多段子里都有程序员怒删代码的情节,没想到一男子的同事竟然真的“怒锁硬盘”。
某天公司服务器硬盘突然被锁,业务系统全部瘫痪,老板着急报了警。一查才发现,这是前几天离职同事出于泄愤的 “杰作”。他直接远程登录公司的服务系统,锁上公司服务器硬盘,并将解密的钥匙删除。这一操作不仅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简直是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也不知道他会被判几年。该同事为了泄愤,加密锁上了公司服务器硬盘并删除解密的钥匙,导致该公司硬盘无法解锁,业务系统全面瘫痪,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他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年头
奇葩真多
可无论如何
还是不要在法律边缘
疯狂试探了
毕竟一不小心
触碰法网
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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