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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万购入的二手车竟是报废翻新车!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3-03-13

对于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最尴尬的状况就是买到事故车或翻新车。此前,江苏苏州张先生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购入一辆二手奔驰汽车,花费33万元。然而在后续转卖的过程中,张先生却被告知自己的二手车是一辆报废翻新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将汽车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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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梁虹介绍,最初购车时,销售人员曾向张先生做出承诺,保证汽车没有质量问题。车辆到手后,张先生发现车子的变速箱不是自己想要的型号,于是决定将车辆以325000元的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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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辆被出售给另一位买家梁某,但在购买保险时,梁某被告知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当时被推定为全损。随后,梁某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张先生在败诉后将二手汽车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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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调查发现,在张先生购买前,该车辆曾在高速上发生过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曾去现场查看,推定该车辆属于全损。张先生就相当于购入了一辆经过维修翻新的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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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二手汽车服务公司表示对车辆的状况并不知情,只是有人将车放在公司销售,随后卖给了张先生,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是影响消费者购车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车辆定价的考量指标之一。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理应对所售车辆进行全面查验,掌握车辆的过往信息。张先生购入的车辆曾经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二手汽车服务公司应当知晓这段经历。并且在销售过程中,也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告知车辆实际情况。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法院认定该二手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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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终,法院判决二手车服务公司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考虑到车辆使用等情况,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车款231000元,合计12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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