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扶助老人
本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可当老人要求的赡养费
超出子女经济水平
这事应该怎么办?
福建福州,关某与林某是母女关系。母亲关某今年80多岁,女儿林某60多岁,是一名退休人员。2021年7月,母亲关某曾起诉女儿林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林某自2021年9月起,每月向母亲关某返还借款4000元。后来,母女二人又因赡养费等事宜发生纠纷,母亲关某将女儿林某起诉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往年赡养费、医药费、养老院费用等共35万元,并要求女儿林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元等。
女儿林某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并且每月须向关某还款4000元,已无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某生育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女儿林某应承担关某赡养费的1/5。但林某现已达到退休年龄,缺乏劳动能力。
另外,母亲关某尚对女儿林某享有债权10万元,现该债权债务正在履行,该债权能够间接反映母亲关某的赡养需求和女儿林某的经济能力。
女儿林某在诉讼中表示愿意以每月800元的标准向母亲关某支付赡养费,在母亲关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女儿林某每月负担的800元赡养费明显低于其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该赡养费承担已臻合理。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女儿林某每月向母亲关某支付赡养费800元,对关某超出上述部分的赡养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费的支付应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本案中,判决女儿林某每月以800元的标准向母亲关某支付赡养费,不仅基于女儿林某自身意愿,还综合考虑了母亲关某的赡养需求和女儿林某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能力等情况。当然,家庭和谐有赖于良好家风的培育,我们呼吁弘扬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让血肉亲情沦为纯粹的金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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