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的阿芳2022年5月与前夫阿明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年幼的女儿抚养权归阿芳,阿明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但离婚后,男方只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之后便停止支付,阿芳希望前夫承担起父亲应尽的责任,希望调解小组帮忙协商。
离婚后 前夫只支付了三个月抚养费
阿芳和阿明2018年通过相亲认识,2020年两人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个女儿,已经一岁八个月,但婚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
阿芳说,婚后,阿明对家庭的态度十分冷淡,以至于双方都认为这段婚姻难以维系,于是选择了离婚,关于婚内的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做了明确约定。
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两人女儿的由阿芳抚养教育,阿明每月16日前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另约定阿明每月可以探视女儿两次。
阿芳表示,前夫一直在以财产有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事实是否如阿芳所说呢,调解小组也想听听阿明的说法。由于阿芳不知道阿明具体在哪,于是调解小组电话联系了阿明。
律师: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没有附加条件
调解小组认为既然双方已离婚,不管大人之间有何纠葛,都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二者不能捆绑。关于这点,调解小组也咨询了法律人士。
罗威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一个义务。在本案中,阿明以有婚内财产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尽管如此,阿明表示不愿再和阿芳协商,
那么双方此前已在法院调解下签署了离婚调解书,阿芳接下来该怎么做呢?法律人士提出了建议。
罗威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50条的规定,抚养费是应当定期给付的,有条件的话是可以一次性给付。在本案中,因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了《民事调解书》,所以阿芳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的一个金额向法院起诉,要求阿明支付每月的抚养费,条件允许的话,法院可以要求阿明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
调解小组认为,既然夫妻缘分已尽,双方都应该放下过往,各自祝福,不要把大人之间的不快转嫁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生长环境才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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