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急救转运病人 随车医师竟代替司机开车!病人死亡谁之责?
遇上性命攸关的危急情况,大家都会想到拨打120急救电话,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非急救转运车辆,作为救护车的衍生品,主要用来满足非急救患者的转运需求。2021年4月,身患多种疾病的张某前往江苏苏州某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其转院回老家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因需要跨省,张某的儿子小张遂根据该医院病房门口公示的苏州市120非急救转运服务电话,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
很快,小张接到某康复医院转运司机薛某的电话,在双方沟通中,小张提出配一名随车医师。2021年4月23日13时,薛某驾驶转运车辆由苏州某医院出发。车辆行驶一段时间后,薛某感到疲惫,要求随车医师驾驶车辆。交换驾驶位后,医师驾驶车辆继续前进,大约一个小时后,车载呼吸机发出警报声,张某突然出现身体颤抖、呼吸困难的症状,小张见状立即通知正在开车的医师。5分钟后,车辆驶入服务区,医师下车检查后发现,张某心律不齐,随时都有停止心跳的可能。随后,薛某驾驶车辆赶往既定康复医院。但当天16时30分左右,随车医师发现张某已无生命体征。17时,转运车辆抵达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张某已无心跳、无生命体征。之后,小张与该康复医院沟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礼道歉,但该康复医院的态度并不积极。于是,小张及其亲属将该康复医院起诉到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该康复医院辩称,张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处于随时可能死亡的状态,其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并不存在耽误患者治疗的情形。小张则认为,康复医院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擅自离开患者,导致患者死亡。经小张申请,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死亡与转运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讨论和研判后给出鉴定意见:患者张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转院前医院告知患者有呼吸心跳骤停的危险,这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考虑为轻微。
结合鉴定意见及相关规定,法官最终作出认定,在张某的案件中,康复医院随车医护人员擅自离开病患去开车,没有严格履行义务,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张某出院时病情未愈、神志昏迷,并且身上还带有各种插管,不符合规范中关于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的要求。康复医院对不符合服务范围的患者,应当释明予以退回,因此也存在过错,应当担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承接张某作为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中的服务对象要求,亦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康复医院应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选择在张某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长途转运,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被告某康复医院对原告方因张某死亡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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