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商场要求解除合同
导致游乐园无法经营
杨先生所管理的“蜗牛王国游乐园”,位于福州金山大道的新华都超市金山大景城店,此前杨先生一方与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杨先生介绍,在2022年10月18日时,他们接到了出租方的《终止<房屋租赁协议>通知函》,通知租赁期将于11月30日提前终止。
调解小组注意到,《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甲方是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而《终止<房屋租赁协议>通知函》的落款又是一家名为“福建金景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此杨先生解释,2022年时,三方曾签订三方协议,由“福建金景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替“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成为《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甲方。对此,调解员老许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双方曾约定:
商场重新规划时可以收回租赁物
杨先生表示,出租方强制他们撤离,可能是依照《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第14条约定:若甲方因商场重新规划和停止经营,需要收回租赁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该按甲方通知时间返回租赁物,双方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清租金和有关费用。
采访现场记者看到,商场外围已被架子层层包围,工人正在施工,内部也在进行改造。
杨先生表示,此前出租方曾要求涨租金,并搬迁至商场的另一处店面,但双方还未协商好,出租方就派施工队将游乐园内部的部分装修设备拆除。
调解小组前往商场办公区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目前不在。
针对目前所掌握的情况,调解小组也咨询了法律人士的看法。对方表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人在商场重新规划调整时的单方解除权,是合理合法的,承租人对此也予以确认,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中有关出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约定,可能会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此外,出租人也不能在合同解除并搬离的期限到达前,自行处置承租人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商城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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