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能给大家的生活增色不少。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纠纷,邻居家随意改动入户门的开闭方向,导致他人出行受影响,这样的矛盾该如何理性化解?
南京市某小区304室房主张某与303室原房主杨某是隔壁邻居,但由于入户门开闭方向的纠纷,早在2020年,张某就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
杨某的303室房屋入户门是朝外开的,门开启后距离走道外墙仅30厘米,严重影响通行,且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张某起诉后,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经过审理,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将303室房屋出售给了一对王某夫妇,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房门开闭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故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某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传唤杨某到法院了解情况。杨某表示一审判决生效后就已将涉案的303室房屋卖了出去,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告知了该房屋上存在民事纠纷尚未解决,双方还约定房屋交付后涉及入户门改方向及相关费用均由王某负责。
后承办法官传唤王某来法院核实情况,王某表示情况确实属实,但是入户门不是自己改的,而且房屋已经重新装修过并且已经出租出去,所以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房屋在王某夫妇的控制使用之中,发出了《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要求其于5日内完成入户门朝向的修改,并告知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 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王某夫妇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
执行法官再次传唤王某,向其释法说理:相邻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虽然王某并没有改动门的朝向,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所购买房屋上的包括相邻权在内的权利负担应当一并承受,有义务将门的朝向更正。随后执行法官当场向其出具了预罚款通知书,见执行法官“动真格”,王某夫妇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回去之后将尽快调整入户门。10天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但罚款、拘留终究不是目的,甚至可能激发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向他们发出“惩戒预警”,能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遵纪守法是人人都应履行的义务,切勿将法律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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