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觉得好像有点心动
都是因为一个贪念
在他的金钱的诱惑下
他说那么多
我才选择离婚的
判决书中写到,2002年王国成的母亲患上癌症,在晚期通过私人律师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和房产交给王国成继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已将王国成合法财产变卖折合人民币4.13亿元整,王国成将是这笔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在一起生活后,刘丹瑶从未见过王国成的身份证。2020年,王国成曾提及自己是57岁,而根据判决书和授权书上的信息,他应该是52岁。每当刘丹瑶问及真实年龄时,王国成总是避而不谈,这让刘丹瑶对他产生一丝怀疑。
刘丹瑶向两位商人朋友求证,可他们都很信任王国成。实际上,王国成向他们借了不少钱,并向他们许诺,4个多亿遗产到手后将给他们一大笔钱。
2020年10月,王国成的一辆宝马车保险到期,他声称自己没钱,让刘丹瑶帮他把保费续上。替他续保后,刘丹瑶发现保单上写的车主并非王国成本人。于是,刘丹瑶再次提出查看身份证,王国成以身份证不在身上为由拒绝。第二天,王国成失联了,刘丹瑶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中,警方找到了另外两名被害人杨智(化名)和汪小琴(化名)。2010年,杨智的妻子身患癌症,急需用钱。王国成承诺,遗产到手后分给杨智2千万元,但遗产被冻结,他需要钱去打点关系,希望杨智借钱给他。杨智东挪西借筹了30万元,还把好友汪小琴介绍给他。2011年,王国成向汪小琴借钱并承诺一个月后就还清,可他一直拖欠,并且找各种理由让汪小琴给他转账。
10年间,汪小琴陆续向王国成转账115万余元。而好友杨智走投无路之时,铤而走险,贩毒被抓。
2008年刑满释放后,王国成故技重施,以虚构的遗产和伪造的判决书为幌子,除了骗取刘丹瑶和汪小琴的钱财,还骗取蒋某等10余人。
针对女性,王国成骗财骗色;而针对男性,王国成则利用遗产作诱饵,许以高额的投资回报,让对方出钱给他疏通关系。当被害人追问遗产执行进展时,王国成便以还在努力疏通关系为由,进行无限期拖延。2008年至2021年间,王国成共诈骗12名被害人共计数百万元。
2021年7月,王国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28日,法院一审宣判,王国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由于王国成主观恶性极深,系累犯,到案后拒不认罪,未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达到行骗的目的,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所谓的授权书,这种行为在诈骗犯罪中怎样区别认定? A1: 如果单纯地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它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本案中,犯罪人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是犯罪人实施诈骗的手段,所以在法院认定时,认定了诈骗罪,把伪造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犯罪手段吸收到诈骗罪当中,所以只构成诈骗罪。 Q2: 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认罪和退赔,类似这种情形,法院判决时应该怎样处理? A2: 这涉及到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常见的三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赃都是法定的量刑考虑情节。如果犯罪人能够在诉讼活动当中积极主动地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可以构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地退赔退赃,同样是有法定的从轻的幅度。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影响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即使他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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