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徐州祥和小区12号楼业主苗先生
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家中水表显示两个月用水高达1100多吨。
经检查,原来是地下井里的水管漏水了。
但是,漏掉的这些水费却要苗先生承担,
苗先生觉得不太合理,
于是联系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这个房子是我在8月初通过中介购买的,在这之前房屋一直是对外出租。购买这个房屋后,租客要求再住两个月,我同意了。”苗先生称,9月30日晚上租客退租,他便过去查看这两个月的水、电、煤气等使用情况,以便和租客进行结账。“当查看到水表时,我们都大吃一惊,8月到9月用水量竟然达到1100多吨”。苗先生说。
苗先生称,租客是一个大人带着两个孩子,两个月根本不可能用这么多水。发现问题后,他尝试关掉水阀,但是水阀一直都关不上,随后联系了水务公司。据水务公司检修人员说,水管应该是出现漏水情况,且漏水点在水表内三四十厘米处,按照相关规定,水费应由用户承担。
苗先生说,9月30日晚,他打开水表井盖时,里面积水已快淹没水表。有邻居反映,漏水应该存在很长时间了,不知道是501室还是502室的水管,一直没有人来处理。
邻居的话让苗先生很是困惑,他说,这个房子是他8月初通过中介购买的,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和原房东对接。包括电表、水表和煤气表等,中介公司当时都记录了使用数,当时还和原房东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上也有原房东承诺的不存在漏水、漏电等情况说明。
苗先生说,发现问题后,他向租客了解之前用水情况。租客称在她们租住期间水费都是正常缴纳的,两个月170多元、180多元的水费都缴纳过,最近一次缴纳水费是120多元。在缴纳这些水费时,她也曾起过疑心,因为家里只有两个孩子和一个大人,感觉用不了那么多水,但是每次缴纳的水费都很高。苗先生称,从租客及邻居反映的情况,可以判断在他购买这套房子前,水表就已经出现漏水情况了,当时漏的不是很严重,所以没有被发现。这次两个月漏了1100多吨水,这样的情况原房主和中介是否有责任,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水费?
针对此情况,记者咨询了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他告诉记者,苗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
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作为卖方,既然承诺不存在漏水,而现在确实漏水,可以推定卖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卖方应当就漏水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例中,苗先生作为买方,因为卖方承诺不存在漏水,故苗先生并不知道存在漏水的事实,而承租人在使用期间,一直缴纳大额水费而没有及时检修,也没有及时向出租人通报,故承租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漏水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卖方和承租人应当对漏水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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