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已交设计定金20000元,双方约定设计费为46000元(设计定金转为设计费,多则转为工程款,少则补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既然双方约定的系设计定金,而设计费仅为4.6万元,定金2万元显然已超过设计费的20%,故加重了甲方即消费者的责任。
未付清装修款项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装修售后维修,一切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在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结算完成后与乙方进行交付,但无论甲方是否按期付款都与家装售后无关。
甲方若延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乙方不应通过该条款免除其保修责任。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保修五年)内发现的证实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返修。
因合同未约定预留质保金及其比例,导致关于保修期的约定之于乙方约束力不够,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可能存在无动力及时进行维护的情形。
此外,乙方将保修责任限定为“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排除了在无法查明责任原因情形下乙方的保修责任,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甲方能够证明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变相减轻了乙方责任。
因甲方原因终止协议,而总工程量未过半,乙方再次拥有收取工程总造价10%管理费的权利。
甲方如无任何原因单方面终止协议,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合同却以管理费名义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期为两天,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后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装修工程的验收是专业问题,且涉及到各方协调现场勘验时间,可能无法在短短三天内组织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过短,易造成因甲方即消费者无法及时验收被视为验收合格,引发后续质量问题。
甲方未履行验收结算,并未正常办理结算入住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且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视为甲方放弃保修售后服务,乙方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因乙方设计、施工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致,则不应免除乙方责任。
针对甲方逾期付款及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均未作出约定。
合同中对于违约行为均未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但在装修装饰领域,合同缺少履约保证金条款,甲方付款后会受制于乙方,故而会发生因乙方逾期竣工或交付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且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乙方逾期多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故说明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双方地位不对等。
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提前入住或收回及更换钥匙,视为自动交房合格竣工。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甲方擅自使用并不会影响“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此条款约定免除了乙方责任,应视为无效条款。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该工程结算款,则按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合同约定工程款为分期付款,甲方逾期支付某一期款项,乙方产生的损失应当以当期逾期支付款项为基础,而不应以合同总造价为基础,该约定有加重甲方消费者责任的嫌疑。
如因客户原因减少主材项目,则取消相关优惠活动,并由客户承担该项目20%违约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直接关系到甲方是否可以享受优惠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作出显著标识而不是放在附件中,甲方极易忽视。
且即便存在工程减项,甲方可以按比例减少优惠,而不应直接取消优惠活动甚至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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