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前一天被告知新车“没了”
16位消费者投诉“重庆渝涪”两公司
消费者向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今年4月3日,他与重庆渝涪和慕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支付1万元订金,订购了一辆价值13.87万元的“吉利星瑞”汽车,约定提车时间为4月13日,提车地点为涪陵温泉城“渝涪名车”展厅。
4月12日,“渝涪名车”展厅销售人员打电话告诉向先生说:“明天肯定提不到车了,因为展厅里的新车已于4月11日晚上全部挪走了,办公用品也已都搬空了,公司老板失去了联系。”
消费者梁先生则是与重庆渝涪和慕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购车协议,他订购的是一辆价值29.8万元的“极氪001”新能源汽车,约定提车时间为6月30日,提车地点为顺江大道“渝涪名车”展厅。
4月12日,梁先生接到“渝涪名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电话,告知他重庆渝涪和慕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板跑路了,建议车主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消委会投诉。
▲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
有13位消费者支付了订金或全款,但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车;
另有3位消费者支付了全款,车辆虽已交接,但没有办理上户手续。
涪陵区消委会支持集体诉讼
两被告应当担责
涪陵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开展调查,联系重庆渝涪和慕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对投诉反映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由于该案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经营者恶意关门跑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恶劣,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涪陵区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方式维权。
截至6月16日,共有8位消费者向涪陵区消委会提出集体诉讼申请。涪陵区消委会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涪陵区消委会秘书长杨秋果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重庆渝涪和慕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均与消费者签署了车辆订购协议,其后却携款跑路,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车,也没有协助办理上户手续,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9月1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家被告单位均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指定代理人代为应诉。主审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在听取涪陵区消委会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决定择日宣判。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长沙社区通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