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杨先生和西安的李先生反映,他们加盟了“探味官卫星厨房”项目。合作了几个月,他们发现自己不是加盟商,而更像是“韭菜”。
杨先生和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合作方是福州好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好牛公司),主营预制菜外卖项目。
我们做的是外卖平台,主要做外卖的,他们来线上运营,我们这边线下操作,互相配合把这个店做起来。
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项目名称为“探味官卫星厨房”,好牛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商标,并提供食材、耗材、菜品出餐方案、出餐流程、外卖平台上架以及后续运营服务。杨先生、李先生等加盟商向好牛公司支付相关费用3.98万元。然而,当加盟店正式上线营业后,销售的业绩却远没有达到加盟商的预期,李先生还发现公司员工一点都不专业。
经营不善 亏损严重 公司还没有招商资质
杨先生告诉记者,经营几个月之后,他们30多个加盟商都发现,由于菜品毛利低,外卖单量少,“探味官卫星厨房”项目一直在赔钱。经过一番详细了解,他们才意外发现好牛公司并不具备招商加盟的资质。
他们公司去年12月份才开的第一家店,完全不知道怎么赚钱、运营模式怎么搞,然后就开始招商加盟,就让我们交了3.98万元的加盟费来搞这个。然后做进去之后,他们也确实不知道在平台上如何运营,价格如何设置,套餐如何设置,帮我们加盟商来赚钱,全程都亏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好牛公司并不满足相关资质的要求。之后,部分加盟商向公司提出解约申请,要求结束加盟,退回相关费用。
他们就跟我们玩字眼游戏,说“我跟你们签的是合作协议,又不是加盟协议,然后我们收你的钱也不是加盟费,收的是技术服务费”。
那么签署的是合作协议,就不属于加盟行为吗?
虽然抬头写的是所谓的合作协议,但是我们探究这个合同内容的实质来说,它是一个加盟合同。
记者随后登录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页面,并未查询到好牛公司与探味官卫星厨房相关的信息。带着加盟商的疑问和诉求,记者来到了好牛公司的办公地点。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义务向媒体证明自身的资质,而对于加盟商提出的“结束加盟并退回3.98万元相关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生意有赚就有赔”。
随后,记者向福州市商务局反映了解到的情况。截稿前,福州市商务局给出了回复,明确福州好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特许经营行为,且未做备案,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商务部门查处,原则上应立案查处,具体流程和处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律师 何星楠
在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餐饮公司所给予的授权,包括品牌跟资源,都是不合规形式进行的授予,所以加盟商是可以基于未来可能产生的一个不利后果去向它主张解除这个合同,并且要求返还所谓的加盟款。
帮忙手记
记者认为,对于招商加盟这种商业行为,国家设立了门槛,为的是让企业有了一定的经验、资源和可复制的相对成熟的盈利模式后,才能开展招商加盟。而对于有意向的加盟商,需要擦亮双眼,进行充分地考察,不能轻信品牌方的宣传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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