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刷着刷着
争议焦点
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凡的肖像权?
1、小凡依法享有肖像权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肖像的范围。
本案中,黄某发布的两段视频含有小凡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小凡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关于第三段案涉视频,虽然黄某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小凡,故小凡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
2、黄某实施了侵害了小凡肖像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黄某在未经小凡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在某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小凡肖像的两段短视频;其次,在某视频平台根据小凡监护人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小凡监护人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小凡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小凡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名粉丝数逾千人、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其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鉴此,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公开婴幼儿的肖像,依法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本案中,黄某公开小凡的肖像未经过小凡代理人的同意,在没有合理使用事由的情形下,黄某公开小凡肖像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另一方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婴幼儿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儿童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侵权行为,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鉴此,本案判定黄某赔偿小凡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达到制裁侵权行为,维护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的目的。
广大网络用户在发布或转载相关视频时,应提高尊重他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益的意识,加强内容审核,对可能曝光儿童肖像、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更好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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