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实践中,开发商通常会将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部分用“无偿赠予”或用两次租期拆开提前签订等方式予以规避,但法院通常会认定这些方式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无效的部分对双方无约束力,开发商可以主张在20年后收回场地,买家可主张退还20年后的租赁费用。
二是开发商和村集体签订的通常是合作开发合同,开发商取得该集体土地的开发运营权,有权将建成的公寓出租给第三方。但是,一旦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村集体支付合作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村集体可能会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买家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租金,在开发商资金挪用或短缺甚至卷款跑路、破产的情况下,买家有可能钱房两空,打赢官司也拿不回钱。三是使用权公寓存在成为违法建筑导致烂尾、合同无效的风险。广州地区近年来的案例显示,一些使用权公寓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依法拆除,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这些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违建,导致合同无效,买家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朱秋霞提醒,由于使用权公寓的买家和开发商是租赁合同关系,银行无法办理一般市民所理解的“传统房贷”。销售人员或中介经纪口中提及的贷款可能是租金贷或者其他的信用贷款、消费贷款等,而这些贷款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等和“房贷”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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