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吴先生和另一位合伙人与株洲市建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在天元区开了一家二手房中介服务店。吴先生认为,在合作过程中建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吴先生说,2020年10月20日到2021年元月1日这段时间,建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店子没有正常开业为由,没给他们分红。吴先生解释,公司认为的店子没有开业,除了工作性质的原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是合作关系。吴先生认为,另一个损害他们的利益的情况是,公司把一些费用分摊到他们。
吴先生向和事佬出示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事佬注意到,合同上确有“甲方可立即终止协议:乙方工作时间玩忽疏止、未经请示同意没有正常营业,营业时间关门”的条款,但同时也有“暂不分摊总部办公运营、公司行政、人事和后勤工作人员成本”的条款。吴先生说,事后他们自己也算了一笔账。分红总额为23750元,分红金额为11875元。
之后和事佬陪着吴先生来到建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总向和事佬介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作时间为两年,但对方只做了一年。公司三个月结算一次分红,3月20日的分红已经结清,3月20日到6月20日这段时间,店子经常关门。所以他认为,对方已经没有分红,而且根据合同他要求向对方索赔。和事佬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解除这份合同。建议把吴先生请进来好好谈一谈。张总无法接受,他打断了和事佬的话,他认为跟吴先生之间没有什么好谈的。这次调解因为建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总拒绝商量而失败了。处理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律师胡杨认为这份合同有一些瑕疵性的问题。

律师胡杨认为,在履行一份合同的时候,如果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况下,应当看合同中是否有对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这份合同,是没有约定到违约条款的。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点击打开播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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