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绿色环保意识的提高,推行新能源汽车已是大势所趋。但想要新能源车真正深入人心,配套的充电措施必不可少。近期,镇江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充电桩纠纷。
沈女士家住镇江某小区,长期租用小区一处地面停车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沈女士于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但按照相关规定,沈女士必须首先告知小区物业,小区物业公司在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才能安排充电桩。
对于沈女士的请求,物业公司书面答复,称路面停车位属公共区域,不属于业主个人产权;公共区域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无权同意。无奈之下,沈女士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其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充电汽车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想要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不可或缺的固定设施。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对于小区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沈女士虽非案涉车位的产权人,但作为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样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电动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沈女士按照供电部门的要求,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且充电桩相关权益人应积极配合。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电部门所需的书面材料(即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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