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当事人以“蔡司官方授权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未取得官方授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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