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老李夫妇家住某小区15幢1403室,小胡夫妇住在隔壁1404室。某天,老李夫妇发现小胡夫妇竟在1404室门口安装了摄像头,360度全方位旋转,不仅能清晰拍摄到自己进出家中的画面,还可以直接拍摄到自家厨房。
老李夫妇认为,小胡夫妇安装的摄像头已经严重侵犯了老两口的隐私,于是报警要求小胡夫妇拆除。
小胡夫妇因装修期间曾被他人用柜子、桌椅堵门,无法找到是谁干的,才选择安装摄像头。考虑到老李夫妇的感受,他们表示愿意将摄像头移动到入户门右上方的悬梁处。但老李夫妇还是认为可以拍摄到自己的进出家门的画面,坚持要小胡夫妇拆除摄像头。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李夫妇起诉到法院。
经查,小胡夫妇家移位后的摄像头虽无法拍摄到老李夫妇家中的情况,但摄像头正对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老李夫妇平日进出家门的相关活动信息均能被记录。
法官表示,虽然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发生在业主共有区域,但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小胡夫妇表示此前并不知晓他人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现在同意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挡板,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胡夫妇将摄像头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小胡夫妇家门口1米范围内的画面,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不在该拍摄范围内。因争议事实已不存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未上诉。
小张和小王是同住一层楼的邻居,二人曾因小张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发生过纠纷,双方关系较差。
一天,小张发现小王家门楣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且正好对着自家的大门。小张便找到小王理论,认为小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小王将摄像头拆除。
对于小张拆除摄像头的主张,小王认为毫无道理。双方争执不下,小张起诉到法院。
法官通过调查,发现两户人家的位置呈“L”型,小张家位于楼层一侧走廊的南面,小王家在西面,两家紧邻。虽然小王安装的摄像头固定角度为自家门口,但由于摄像头可以360度转动,所以拍摄范围也包含了小张家门口。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
法官提醒,在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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