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找到新工作没多久
就被老东家起诉了
太难了
被索赔100万
老东家以《竞业限制协议》起诉跳槽员工
江苏无锡,杨某到理发店应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杨某还和理发店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一旦离职,他在两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在这两年间,理发店也会向杨某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理发店表示,协议是杨某自愿签署的,按协议,在杨某离职后,理发店已经支付了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但杨某却没履行相应义务。
法庭上,杨某表示,他在理发店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任何商业秘密,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对方录用员工的必要条件,当时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后来理发店经营不善,就提出了辞职。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他已经全部退回。
法院:案涉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有限
竞业限制约定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若要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限制范围,让员工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策,从而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劳动者在此类协议签署前也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决定,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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