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性价比较高
一直以来
东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都比较活跃
但需要警惕的是
此类交易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尤其是车辆存在抵押借款、质押等情形时
购车人交易时没调查清楚
或者签订合同时没注意到相关细节
就容易引发纠纷
2021年,陈先生在二手车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款小汽车。在现场看过车后,陈先生还比较满意,就向工作人员转账支付了5000元的预购款。后来,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购车事宜,公司工作人员向他承诺车辆购入后无任何产品瑕疵和权利义务负担,于是陈先生支付了剩余购车款67600元,将车顺利开回了家。
然而四天后
陈先生的爱车竟被一群人给拖走了
刚刚提回来的“新车”
被人莫名其妙拖走
陈先生是一头雾水
于是就赶紧联系了汽车销售公司
对方表示
这辆车的原车主有抵押贷款情况
车辆可能是被第三方权利人拖走的
原来
这辆小汽车是一辆抵押车
原车主曾以该车辆作为抵押物借款
后来无法偿还
债权就转让给了这个汽车销售公司
并一同移交了质押物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销售人员曾将车辆相关信息告知陈先生,并且也跟陈先生签署了一份《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陈先生是知晓车辆是抵押车的,且案涉车辆没有过户到陈先生名下,为此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这次车辆交易属于债权转让。
陈先生认为,尽管对方有提过“债权转让”等说法,但是他的主观意愿还是购车,汽车销售公司目的是为了卖车而不是转让债权。
与此同时,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即便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他们要退还购车款,陈先生也应该将案涉车辆及交付的原始债权凭证等归还给他们。
2022年
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汽车销售公司
退还购车款72600元及利息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其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作为车辆经销企业,其合同目的是为了变卖案涉车辆以获得车辆转让前后手之间的差价。双方签署的《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里也没有提及有关原、被告双方之间债权转让的具体事宜,亦无任何关于原债权人身份、原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主债权情况的相关内容。
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款项被被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综合考虑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
向原告返还购车款7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首先一定要购买手续齐全的二手车,其次要查询一下该车辆有没有违章记录,如果有违章记录,最好在购买之前让原车主将违章记录消除再购买,第三要查看这些车辆有没有发生过事故或是不是改装车,第四要查看车辆的行驶里程,因为可能存在翻新车或者库存车的可能,最后则要查看车辆的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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