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体验滑翔伞受伤 祛疤花了13000元 滑翔伞基地认为是“美容费”拒绝赔偿
“为了自由就要去翱翔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吴女士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对滑翔伞项目一直抱有兴趣。2019年8月,吴女士特意赶赴湖南长沙某知名滑翔伞基地体验滑翔伞项目。当日天气良好,起飞前,滑翔伞基地教练对吴女士进行了简单的培训。
未料,吴女士第一次试飞便遭遇“滑铁卢”。因为起飞失败,她与陪飞的教练员被滑翔伞在地上拖拽滑行了一米多远,吴女士的小腿、肩膀多处被擦伤。
事故发生后,滑翔伞基地的工作人员将吴女士送往附近卫生院检查,并垫付了医药费。吴女士担心伤处留疤,又与滑翔伞基地商议了后续赔偿事宜。滑翔伞基地出具相关承诺,载明:游客吴女士在滑翔伞基地体验过程中,遇到突然风变,起伞失败,左小腿与右肩受伤,检查结果为擦伤。双方商定赠送吴女士两张体验券,吴女士如有留疤,再配合负责解决。吴女士伤处完全康复以后,留有伤疤,于是联系滑翔伞基地工作人员协商后续治疗事宜。多次交涉无果后,吴女士自行至医院进行了四次祛疤治疗,共计花费13000元。2022年8月,滑翔伞基地再次拒绝了吴女士的索赔要求,吴女士将该滑翔伞基地所属的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上辩称,教练在带吴女士体验前,查看了滑翔伞基地的风向标是适合飞行的,意外发生是因为起飞时遭遇了无法预料的风变。
吴女士受伤后,他们已经垫付了相关医疗费,后续的13000元支出为“美容费”而并非“治疗费”。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旗下的滑翔伞基地虽有专业教练全程参与、陪同和指导,且在原告吴女士受伤后的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诊治,但并没有对原告的安全进行足够的保障。滑翔伞基地带飞教练对开伞环境的判断以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处理方式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吴女士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3000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药费属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且滑翔伞基地也对吴女士受伤留疤的处理问题进行了相关承诺。吴女士疤痕的形成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将祛疤的花费计入治疗费用当中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对滑翔伞基地教练的专业技能以及滑翔伞基地的安全保障条件均有较高的要求。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翔伞基地应对吴女士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的滑翔伞飞行取决于天气、场地和装备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体验者在飞行前,一定要提前加深对此类运动的了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现天气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停止飞行,万不能心存侥幸。同时,滑翔伞基地也应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和更换相关设备,最大程度保障体验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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