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按照语音提示靠边停车
受伤赔偿如何界定?

上海金山,文某是某驾校学员,吕某是该驾校一名教练,文某一直跟随吕某学习驾驶技术。2021年2月,吕某与文某相约在一条大路上练车,突然教练车语音提示学员靠边停车,在文某靠边停车过程中,遭到吕某挥拳攻击,文某当即报警。
经鉴定,文某被吕某打伤,因外伤致面部挫伤、牙齿损伤及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据此,教练吕某因自己的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而学员文某也由于身体和精神压力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文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新学员,很多动作的确不规范。但自己当时只是按照语音提示靠边停车,不料后面过来一辆考试车,这个时候吕某就一拳头打了过来。当时自己脑袋嗡嗡作响,嘴角出血,现在牙齿都拔掉了,后期还需要补牙。吕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吕某认为,当时情况紧急,文某驾驶动作不娴熟,情急之下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文某脸上。作为教练员,平时教学会带有手部动作,那天只是紧急情况,无意中碰到对方,自己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文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保留种植牙齿后的诉权。
涉案事发情况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抗辩理由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事实上,民事案件中也有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吕某发现车后有其他车辆通行的紧急情况,虽具有避险意识,但其在第一时间并未采取制动、避让等紧急行为,反而在情急之下打伤文某,造成其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故吕某辩称的紧急情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故对吕某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未采取正当的方式教导学员,实施了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直接导致文某受伤,文某在此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吕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相关链接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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