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10月11日开工,至今没动工,
且装修公司没出具详细的施工估价单。
我要求退款,
装修公司却让我承担违约金。”
11月15日,市民朱女士致电
“急难愁盼 徐报帮办”热线反映此事。
朱女士认为,装修公司违约,
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没想到装修公司却让她承担违约责任。
朱女士介绍,她于去年购买了一套117平方米的新房,新房上房后暂时没装修。今年10月上旬,她接到了徐州交换空间家居装饰公司打来的电话,邀请她去该公司商谈装修事宜。
朱女士的家人去了该公司,经过商谈,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新房装修,采取全包制,总价13万余元,优惠价是12.7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装修工程进度支付,尾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后支付。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朱女士转给该公司首付款3.8万元。事后,设计师上门测量并开始设计装修方案。
▲ 委托书里有预计开工时间
记者看到,在朱女士提供的加盖交换空间家居装饰公司公章的委托设计协议书上,注明“预计开工时间为10月11日”。朱女士表示,时至今日,她的新房还是毛坯房状态,装修公司并未开工。
“虽然装修公司设计师测量了房子尺寸,设计了装修方案,其间就设计装修方案的具体内容也进行过交流和沟通,但设计师对有些地方没更改,所以到现在装修方案没定下来,拖了1个多月。
而且一直没有出具详细的施工预估单,没有列明具体的施工材料、金额等,消费者哪能知晓装修公司具体使用什么样的建材、要干哪些活?”
朱女士说,正是这两个原因,她和家人对这家装修公司失去信心。“我们支付了3万多元的首付款,到现在没开工,对方已经违约,因此向装修公司提出了违约赔偿。”然而,装修公司对于朱女士的要求,给的答复是朱女士要承担20%的违约金。这令朱女士难以接受:我们没有违约,是装修公司违约在先,为何让我们承担违约金?
▲ 装修公司
15日上午,记者与朱女士一起来到该装修公司,公司设计部王经理表示,该公司与朱女士的父亲签的装修合同,公司设计师上门量房,根据朱女士及家人意见开始设计施工方案,之后双方几乎每天都要就设计施工方案细节沟通,更改设计。
▲ 设计师与客户之间的聊天设计装修方案
因客户不断在提新要求,至今设计施工方案都没定下来。正常程序,应该是设计施工方案定下来,客户同意后才能开工。这一点,有设计师与朱女士家人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为证。
所谓的“预计10月11日开工”,非准确的开工时间,严格来说要有施工方案后才能开工装修。至于朱女士反映装修公司没有出具详细的施工预估单,因为每家装修公司给出的施工预估单模板不同。应该是在施工方案定下来之后,客户来挑选建材,定下来品牌和型号之后,装修公司再给出具书面或电子版的施工预估单,列明涉及的建材品牌、型号、金额以及人工费等。施工方案都没定下来,怎能开出施工预估单?
朱女士以此提出系装修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但事实情况是公司并没有违约,是朱女士单方违约,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外加设计费,约3万多元。如果朱女士同意继续履约,该公司可以更换设计师重新给设计,严格履约。
对此朱女士依然不认可,坚持认为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工,且没有出具详细的施工预估单,应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公司监事朱先生表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认为,正常情况应当是双方确定设计、装修方案,确定装修材料之后才能开始施工。
如果因为装修公司原因导致设计、装修方案,装修材料不能确定而延期,属于装修公司违约,
如果因为客户原因导致设计、装修方案,装修材料不能确定而延期,属于客户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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