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谢女士向记者求助说,她在广西柳州一家公司应聘总经理助理,才做了一个月,就被公司开除了,不仅工资被无故打折,开除的理由也让她无法接受,这怎么回事呢?
谢女士告诉记者,今年5月初,她到一家建材公司应聘总经理助理一职,因为有相关工作经验,面试后,双方很快达成意向,但是公司告诉她,劳动合同得在一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再签订,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等事宜。
谢女士:
约定的话是7000元一个月 就是聘用我做人力行政总监兼总经理助理,秉着双方信任的原则 我于5月5日去上班了。
谢女士说,6月11日左右,她跟总经理的爱人发生了一些不愉快,随后,公司就突然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解聘理由让她很无语。
谢女士:
就说你以为你有姿色是吗 你就有特权 意思这样讲 所以就吵起来 就因为这样 这事员工都传开了 老板娘觉得你影响了她和老板之间的关系是吗 那人家不承认 就是这个意思懂吗
谢女士还说,不仅如此,当初约定好的每月7000元的工资也被打了折扣,公司只愿支付3000元。
公司负责人回应:谢女士“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
那么,事情是不是像谢女士所说呢?记者来到了位于马厂路的这家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谢女士确实在这里工作了一个月,但现在他们认为谢女士不能胜任这个岗位。
非正常拍摄:谢女士、公司负责人
她的工作内容 让我觉得有点保守 不愿付出 就等于我不愿拿全部的本事 来解决这个问题 您跟谢女士是招聘关系 雇佣关系 对 现在谢女士来您这里 工作了以后 她的工作表现达不到 您期盼的要求 对 那您觉得你现在可以给她多少钱 单子上的钱3000元 您同意吗 不同意 绝对不同意 您不同意的理由 我怎么可能3000元 一个人力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我可能会来吗?
律师: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不能随意解聘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家建材公司的做法欠妥。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继笋
双方对于用工这个事实都是认可的 双方对于岗位的职责 范围和内容要求 是没有明确约定的 我们认为单位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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