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假公章的员工、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责任:员工私刻假公章,根据员工私盖公章的目的进行区分,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招摇诈骗罪、伪造发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若员工私盖公章行为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失,员工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列举出了两种应归责于用章单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则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盖了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假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在实践中,签约人既可能与公司无关,也可能是公司员工、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因而效力问题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签约人系无代理权的人。无权限人伪造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使用印章,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无效。与公司无关的人,本身不具备权力外观,不能代表或代理公司行使职权,其使用伪造的公章当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无约束力。
2、签约人系公司员工。《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未超越职权范围),即便盖假章,同样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如法人以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应如何维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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