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经开区黄金岭街道
香江社区水韵嘉城C区业主们
陆续领到了业委会发的“红包”
据了解,该小区在2021年进行了业委会换届选举,换届后,小区账上约有40万元公共资金余额,面对这笔资金,业委会萌生给业主发放福利的想法。“小区公共资金本来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理应回馈业主。”业委会主任肖厚钱说道。
为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业委会将账户资金余额进行了公示,对如何使用该笔资金进行意见征集,小区业主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想法。
5月21日晚上,小区业委会召开单元长会议并进行了表决。最终,决定以一证一户为原则,按每户200元的标准向每户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每栋居民集体讨论决定。
公告一出,各楼栋业主群内,居民纷纷参与接龙,参加发放方式决策,参与者很快超过三分之二,最终决定采用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
5月27日大早,19栋楼单元的门口就排起了长队,现场热闹非凡,单元长赖大姐拿着准备好的登记表和现金,正在给业主们发福利,还拍了视频,视频里,身为业主的她手持房产证和200元现金,笑得十分开心。
“领到‘业主红包’,非常的惊喜,没想到不止小区住宅业主有,我们商铺业主也能领到,虽不多,但感受到了业委会回馈业主的浓浓心意。” 赣江源商会秘书长吴城里开心地说道。
据水韵嘉城C区业委会主任肖厚钱介绍,该小区的公共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场所租金和广告,半年来,租金和电梯道闸广告收加起来有7万余元,按计划已存入公共账户,用于改善小区公共环境和业主福祉。业委会换届选举后积极参与小区治理,投身于疫情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努力提升小区生活环境。
那到底什么样的小区能给业主发钱呢?
此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来源:赣州广播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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