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晚7时许,60多岁的郑女士因腹痛,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一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未作检查,即以“肚痛、吐”对郑某施以输液治疗。
郑女士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也未建议到大医院诊治。次日凌晨3时许,郑女士在家中死亡。
2019年10月12日,郑女士的家属将该诊所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后因案件分流,该案裁定由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理。
因邹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不明,2021年6月30日,邕宁区法院以被告不明为由,驳回起诉。
在查清邹某法定继承人后,郑女士家属以其继承人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然而,代理人在调查后发现,邹某遗孀年近八旬,尚有子女残疾,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原告又将接诊医生钟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进一步调查中,代理人发现,该诊所实际经营者是王某,邹某和钟某的工资都由王某发放。事发后,王某假冒邹某将该诊所注销。最终,王某也被追加为被告。
面对确凿的证据,被告一方请求调解。最终,被告方一次性向郑女士家属赔偿19万元,本月初,其家属收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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