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蔡某生前长期和儿子金俊共同居住。蔡某在患病后,金俊和妹妹金梅在照顾母亲的事宜上发生了一些矛盾。蔡某去世后,金俊阻止妹妹回家参加丧礼,也不告知妹妹母亲的墓地在何处,墓碑上也没有妹妹一家的名字。
愤怒的金梅将哥哥金俊告上法庭,要求金俊告知母亲墓地所在,并重新制作刻有自己一家名字的墓碑,同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在这个案件中,哥哥阻挠妹妹祭奠母亲,拒绝妹妹在墓碑署名,侵害了妹妹的祭奠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妹妹金梅要求哥哥金俊赔礼道歉的要求。
哥哥金俊的行为确实给金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到兄妹过往感情不错,父亲也还健在,从弥补亲情的角度出发,没有支持赔偿精神损害。在庭审期间,妹妹金梅最终得知母亲墓地的地址。虽然金俊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但理应将所有子女的姓名署在墓碑上,金俊必须协助做好这项工作,但重新刻制墓碑费用由金梅自行承担。

相媛媛法官介绍,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就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祭奠权应该尊重民间长期的风俗习惯,父母去世,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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