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理财产品,结果买成保险,五年后本金受折损,银川市民万女士一筹莫展,选择向媒体求助。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
除了单一地将钱存到银行外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
一些稳健的理财产品
不仅保本金
还能够拿到比定期存款更高额的利息
而近日《银川生活帮》栏目
接到市民万女士的反馈
称2016年她拿出一笔钱来理财
可是理着理着就出现了问题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万女士:欲买理财却买成保险
5年后取出将折损40%
据万女士介绍,2016年的5月4号,她到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太阳城分理处去办理存续业务,当时是银行大厅的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份定期理财,是两年的定期理财,利率是4.1% 比银行正常的存款利率高。万女士就按照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流程,办理了定期理财。
万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当时购买的所谓“理财产品”记录,上面却写着“保险”字样。万女士表示2018年5月,也就是两年后,她确实被通知可以支取相应的本金和利息。为她办理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周小红与她取得联系,表示需要进行当面结算,并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万女士便邀请周小红上门办理。
【万女士】:服务完以后,周小红就说她们还有一个定期理财产品,是新出的,5年起步,说我如果不用钱的话,可不可以放在这里面?我当时就想着也不用钱,她讲这个利率也是比较高,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我就按她要求,又办了一个5年的定期理财。
当时万女士还问了周小红是代表银行还是哪的?对方说她代表银行也代表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这位业务员对万女士说,到家里办和到银行办都是一样的,不用担心什么。
万女士表示,有了上一次购买的经历,虽然合同上写着“保险”二字,但是自己压根没多想,还是依照对方所说的流程进行了签字确认和回访等工作。
转眼四年过去,她想到明年这笔钱就能拿到本金和利息,便向周小红进行询问。由于多次联系不上周小红,万女士便拨打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通过后台查询,告知万女士这是一笔保险保单,并不是理财项目,这时她才发现事情有些“蹊跷”。
【通话录音】{2022年1月 周小红与万女士通话录音}
万女士:年限肯定是我5年的年限,就是到年限我就可以取了跟你返的利是吧?我的本金全部能回来?
周小红:嗯嗯嗯 。
万女士:你们这个客服跟我回复的都不一样!
周小红:你听跟你说 客服就包括以前你做完以后有那个回访电话,客户接电话那话务员都是我们外包出去的,包括银行那个客服热线 95518、95519都是外包公司的,不是专业保险公司的人员 !
万女士:那我现在就这么理解 5年期限到了,明年的2023年5月15号,肯定是能取到加上收益的(钱)一起取 。
周小红:嗯嗯。
万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听到对方这样说,可她心里仍不放心,便拿着这份合同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随后才得知这确实是一份保险保单,如果明年取款的话,按照相应的现金价值和返利,将损失本金的40%,这对万女士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万女士】:完了以后我就找到他们,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然后他们把这个事情经过通过了解完以后,做了一个笔录,就问我诉求是什么?我说我的诉求就是按照当年业务员跟我说的5年到期本金和应返给我的利率,返给我就可以了!过了半个月,保险公司一直不给我回复,我就打到银监会,银监会可能督促他们落实以后,他们联系到我说是上门来给我解决。他来给我解释说,他们公司通过研究以后,不予支持我的这个诉求,只能按照原合同去执行,如果我取的话,那么就按照他们所谓的合同里面写到的现金值,会受到40%的损失!
事发后,万女士表示自己也曾前往2016年推荐她购买第一份保险产品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太阳城分理处进行反馈,但是收到的答复是,2018年她所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的个人行为,并不是通过银行渠道,与银行无关。
采访当天上午
记者一行人前往
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太阳城分理处
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
希望进一步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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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员工已离职
合同犹豫期内未接到终止请求
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表示万女士手中的银行代理保险投保书上明确写着销售渠道为:直销渠道周小红,经过银行后台查询,这份保单并不是通过银行销售的,此外的信息拒绝透露。
接着,记者一行人前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与其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和沟通后,对方表示周小红确实是他们的员工,已于今年3月份离职。
由于是万女士本人签字确认购买的保险项目,并且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公司也未接到万女士的终止请求,另外在电话回访环节也有万女士确认的通话记录,因此对于此事后续的处理方式和有关回应,还需向北京总部进行反馈和商议,端午节过后,将通过媒体进行正面答复。
随后,记者一行人又前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就该情况向消保处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消保处工作人员】:是不是被套路了我们先暂且放着不谈,就从这个合同的角度来说,你现在签了这个合同,这个合同白纸黑字你签的字,电话回访还有你交了四年的款,这些都说明这个合同是成立的!如果你现在要想让这个合同不成立,那只有这几种情况:第一就是跟保险公司商量,保险公司也认可当初他们员工进行欺诈,把这个合同撤销,把所有费用退给你;第二就是说,按照正常的合同走,对照现金价值,你肯定不干。所以按照这个合同来说,如果想要撤销合同,除了跟保险公司商量以外,也只有法院可以撤销,你到我们这,我们也没法给你把这个合同撤销,所以现在你只能跟保险公司商量,解决这个事情。那你们商量什么程度,我们也不能管,我们也不能干涉,那咱们这边能监管的是哪些?我们这边监管的,比方说就你们刚才说的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你们可以对她违规销售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可以进行查处,三个角度第一书面,第二实名,第三相应的证据,我们可以去查。但是我们查出来后发现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违规情况,我们会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构成你们纠纷解决的任何结果,它不影响你们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万女士可起诉
购买理财产品须谨慎
在现场,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柴军表示就本案而言,万女士一直所称,希望购买的是以五年为定期、到期后收取本金和相应利息的理财产品,却购买成一份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存在现金价值,因此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这也导致双方在此产生了争议。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柴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之内要行使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日内行使,152条有一个明确最长期限的限制,从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之内,当事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律师柴军表示,就本案而言,万女士所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5月,因此她知情后的撤销事由在一年范围内,且该法律行为存在也仍未届满五年。
【柴军】:从万女士所放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这个录音来看,还是存在一定欺诈的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以受到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律师柴军也就此事向广大市民朋友进行提醒。
【柴军】: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相关的法律文件,知晓该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再进行相应的购买,或者是签订相应的合同,避免自己的财产受损。
截至节目播出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再次与记者取得联系
表示就此事已经与万女士达成和解
那么究竟是如何和解的?
解决办法是什么?
近期记者会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进行后续的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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