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开展公共场所停车服务调查活动
调查结果显示👇
92%的受访消费者对停车场的整体情况选择了“满意”,满意率较高。收费过高、停车秩序混乱、车位较少是受访消费者选择“不满意”的主要原因;65%的受访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如“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条款。
多选调查
01.
停车场公示标价较好
80%调查者认为停车场定价合理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调查显示,77%的受访消费者反馈在停车场显著位置看到了标价公示牌,21%反馈部分停车场并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标价公示牌。同时,在放置公示牌的停车场中,认为公示信息较为齐全的受访消费者占88%。
商超、酒店等经营场所多数停车场为自主定价。自主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查结果显示,80%的受访消费者认为停车场定价合理,16%认为不合理。
02.
半数以上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为
需加以规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65%的受访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如“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条款。
▲标价公示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情况。河北省消保委制图
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到收费停车场,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停车场不能通过声明排除自身应负的责任。
调查结果表明,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为仍占半数以上,需要加以规范。
此外,调查还显示,77%的受访消费者反馈停车场有正规票据;20%反馈部分停车场没有正规票据;3%表示不清楚是否有正规票据。
03.
八成不满纠纷处理结果
停车场有义务处理纠纷
调查显示,79%的受访消费者表示没有跟停车场发生过纠纷。在产生过纠纷的消费者中,对于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占80%以上,消费纠纷处理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停车收费服务属于保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应负相应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应积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
此外,医疗机构作为特殊单位,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
调查显示,81%的受访消费者表示在医疗机构停车场停车60分钟内免费,15%表示不免费。说明大多数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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