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上一款面条机,声称“原价298元,抢购价158元”,但发改委调查发现,此款面条机自上架以来,最高售价就是158元。温州一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发现自己遭遇欺骗,于是起诉“京东商城”涉嫌价格欺诈。日前,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决定择期宣判。
原告彭先生,温州市区人。他的这次网购经历发生在前年。据彭先生诉称,2014年9月9日,他在家上网登录“京东商城”网购平台,进入一家名为“我当家家居专营店”的店铺,店铺页面标注着“打破历史最底价”“享受裸奔价”等宣传用语。彭先生随即在该店铺内找到一款家用面条机,这款面条机的页面上标注着“厂家直销”“原价298(元)抢购价158(元)”等广告语。“这款面条机的网页上写着:面条机是老品牌,畅销全国30年;厂家直销,网络销售唯一渠道……”彭先生说,商品页面上还介绍了这款面条机的五大产品优势,“以页面显示的这个价格,能够买到这么好的面条机,我当时确实很心动。”当天,彭先生就点击下单。可是,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进入支付页面后,这款面条机的价格变成了148元。因为他是“京东商城”的会员,在支付了7400个京豆(折合人民币74元),他再支付了74元。彭先生说,下单订购后,他越想越不对劲,广告页面显示抢购价为158元,但是实际支付价格才148元,这是怎么回事?他觉得,这背后可能有猫腻。于是,彭先生将此事反映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反映则已,一反映,彭先生的怀疑得到验证。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发改委对“京东商城”所属的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先生反映的事情得到证实,并被列入处罚事项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违法事实和证据”一栏内载明:2014年9月9日,“京东商城”销售某品牌家用面条机,宣传页面标示“原价298元,抢购价158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后,价格为148元。经查,上述促销活动2014年8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至2014年8月1日期间的最高售价为158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和决定”一栏载明:上述事实违反了我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于是,北京市发改委根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就该事项在内的多起违法事实,责令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发改委经过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后,彭先生认定自己当时确实遭遇欺骗。他认为,电商平台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他相应的赔偿。彭先生为此找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涉,但协商未果。于是,他一怒之下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退还148元,赔偿部分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此外,他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8888.88元。本月11日,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彭先生出庭,但是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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