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酒醉男子无故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被刑拘!
10月10日,互助县公安局快速侦破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10月9日16时39分,互助县公安局110接警服务台接到互助县汽车运输公司负责人电话报警称:一名醉酒男子乘坐我公司威远镇至林川乡公交车行至台子乡多士代村路段时无故殴打司机,并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请求出警。接警后,指挥中心指令台子派出所先期处置。台子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嫌疑人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发现嫌疑人李有某(男,现年42岁,海北州门源县籍)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将李有某约束至酒醒后移交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刑警大队经过一天的现场勘验、视频调取、调查询问,迅速查明了案情。经侦查,10月9日16时20分许,李有某在互助县台子乡新城村醉酒后准备独自到威远镇。此时,互助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严某某驾驶公交车从林川方向沿公路向威远镇方向行驶至台子乡新城村路口处时,正在此处候车的李有某举起双手堵在车前将公交车逼停后爬在车辆引擎盖上,司机严某某打开车门李有某上车后质问司机严某某为何不愿载他,双方发生争吵,李有某上前卡住司机颈部,在乘客的劝阻下,李有某坐在车内座位上。随后,严某某通过对讲机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此事,公司负责人要求严某某将车开至威远镇派出所处理。期间,李有某站在司机右侧护栏处一直纠缠,在得知要到威远镇派出所的情况后,李有某要求下车,并通过强行控制方向盘的方式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司机无奈停车。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有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互助公安提醒: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影响司机驾驶,尤其是对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警方绝不姑息,因为这关乎整个车厢乘客的生命和车辆行驶安全。饮酒应节制,切莫多贪杯。对于醉酒后无法控制个人行为的人员,民警建议其酒后要由家人、朋友陪同照看,以免对个人生命、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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