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1.达到医保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
2.满足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2024年起不得低于11年,以此类推,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①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②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作为本省视同缴费年限。
③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其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④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能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①用人单位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
②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
来源:长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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