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峰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人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在被法院拘传后,迫于执行的威慑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8年2月申请执行人陈某、李某到被执行人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后因公司停产,双方于2019年7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陈某、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000元、8600元。
调解书生效后,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陈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多次联系电话其法定代表人邓某也无人接听,且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一时执行不能。
2020年7月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带领法警终于在石峰区某小区门口的流动水果摊上将邓某强制拘传至法院。
经过简单的讯问,邓某表示公司停产后债务缠身,目前租住在某小区,只能靠经营流动水果摊为生,现在没有钱支付两位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当执行法官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邓某表示愿意想办法还钱。
最后在执行法官主持下,邓某的经济情况得到了陈某、李某的理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某当场向陈某、李某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1000元至补偿金全部支付完毕,同时邓某自愿对公司所欠陈某、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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