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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吴川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 竟被索要户口挂靠费!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18-10-31

广州一男子与吴川一女子协议离婚后,由于女方的户口未迁出男方家,男方竟因此向女方索要户口挂靠费,被拒后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院。

最后,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合同约定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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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的阿熙与吴川的阿娣登记结婚。

而后阿娣便将户口由吴川迁至户主为阿熙父亲的户籍中,阿熙户口亦在该户籍中。

2017年,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五条附加条件约定:"女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如超出时限,女方每个月需向男方支付1000元户口挂靠费用,直至迁出为止"。

但是,阿娣并没有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2018年4月,阿熙要求阿娣迁出户口,但因挂靠费未达成一致,阿娣还是未迁出户口。

为此,阿熙向白云法院起诉阿娣,称阿娣欠其户口挂靠费逾期未付,请求法院判令阿娣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户口挂靠费用合计9000元;

且之后户口挂靠必须按时支付,并在每月5号前转账至阿熙银行卡,但阿娣拒绝支付户口挂靠费。

2

2018年8月,为解决双方矛盾,经白云法院主持,约定两位原告被告和原告阿熙的父亲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某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

但阿熙和阿熙的父亲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前往,仅阿娣一人前往,因此未办理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户籍登记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权力及每位公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与原告因结婚而将户口迁至原告父亲户籍内,该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故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偿挂靠户口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约定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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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被告未迁出户口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出租户籍行为

原告并非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户口挂靠单位,该出租户籍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合同约定应属于无效。

法官指出,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系侵犯他人户籍登记权利。

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不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籍迁出事宜,属于对被告阿娣户籍登记权利的侵犯;

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被告阿娣在离婚迁出时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理应积极配合,方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及基本社会道德。

现原告阿熙及其父亲在法院通知为被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仍拒不配合,仅考虑挂靠费,该只看钱财不顾情理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另外,法官还指出,望原告阿熙及其父亲能积极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为原告阿熙、被告阿娣婚生子女作出良好榜样,为日后的家庭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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