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被告未迁出户口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出租户籍行为
原告并非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户口挂靠单位,该出租户籍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合同约定应属于无效。
法官指出,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系侵犯他人户籍登记权利。
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不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籍迁出事宜,属于对被告阿娣户籍登记权利的侵犯;
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被告阿娣在离婚迁出时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理应积极配合,方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及基本社会道德。
现原告阿熙及其父亲在法院通知为被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仍拒不配合,仅考虑挂靠费,该只看钱财不顾情理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另外,法官还指出,望原告阿熙及其父亲能积极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为原告阿熙、被告阿娣婚生子女作出良好榜样,为日后的家庭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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